将大明礼法的条款确定下来,朱武和众多制定者都是振奋不已。无论是大明礼法的条款,还是朱武在制定大明礼法时对他们的尊重,都让参与制定的人,感到无比欣慰。
尤其是朱武主动规范皇帝权力、明确皇帝要遵守《大明礼法》的行为,更是让他们都觉得,这是位难得的圣君。儒家千年来追求的恢复礼制、还有用天人感应等学说限制皇权的努力,终于在朱武这位皇帝的主动倡议下,取得了阶段性胜利。
这让天下的儒生,对朱武好感倍增。许多人都认为大明皇帝朱武,堪比古之明君。明国也彻底取代宋国,成为正统所在。孔子的后裔孔端友,也接受了朱武的衍圣公册封,成为大明臣子,承认明国正统。
其余参与制定礼法的贤人,也在朱武的邀请下,加入翰林院和资政院,为大明制定礼仪定式、以及各种规范。大明礼法的解释条款和相关法律,也在他们的努力下,逐渐制定出来。整个大明的制度,越来越是完善。
见识这一切的朱武,对此很是满意。不但把他们的名字留在大明礼法的修订记录上,还选拔了一些人才,在大明出任实职。这让他们对朱武越来越是忠心,许多人还主动提议修宋史,为宋朝盖棺定论。
就连先前对朱武不大瞧得起、觉得他不过一介武夫、捡了宋金大战便宜夺取天下的前宋大臣,此时也不得不承认朱武比赵宋皇帝做得更合格,无论行为做事,都比擅长用大小相制、异论相搅制衡官员的赵宋皇帝更大气。许多想做事的人都改变了想法,出任明国官职。
至于明国的贵族和官吏,在看到宗藩制度、以及国君领主所拥有的权力后,更是心潮澎湃,升起去建功立业的冲动。即使这些塞外和海外的土地比不得大明,甚至还位于苦寒荒凉之地,许多人对成为领主国君,仍旧热衷不已。
只是,刚刚获得爵位、连家底都没攒起来,这些大明的贵族,此时还没有余力开辟藩国领地,一些人也眷恋大明的繁华,不愿外出打拼。
看到这一幕后,朱武以皇室的名义建立皇家钱庄,接受贵族以未来爵禄借贷,用于开辟藩国和领地。
甚至为了示范,朱武还指点李忠在山东外海发现一处大岛、让他在那里开辟济州伯国,成为伯国君主。
这个成功的例子,顿时鼓舞一些人,同时也让天下人,看到了朱武分封藩国的决心。水军的将领顿时成为香馍馍,许多人都想通过他们,获得海外封地。
那些传承多代、在朱武的合作社制度下被迫分家、甚至失去土地的世家大族,此时也看到了出路,对朱武的合作社制度,不再顽固抵制。他们有的人派族人积极立功,有的人和大明贵族联姻,想到找到途径,谋求封地领地。
朱武对这些虽然不喜欢,却在考虑到他们迁出明国、有利于地方稳定后,对此事予以默认。
——————请在明天观看——————
召集天下贤良举行礼法会议,为大明制定礼法,确立继承规范、以及宗藩关系。
这个消息传出,无论是渴盼着领地和藩国的功臣,还是对朱武建立大明冷眼旁观的儒生,都是心潮澎湃,为之激动兴奋。虽然还有些人认为朱武大逆不道,在篡夺皇位后更改礼法,却没有人肯错过这件事,错过青史留名的机会。
就连称病不肯臣服、等待大明像前宋一样礼遇孔氏的孔端友,此时也放下矜持,急忙病愈进京,参与这次盛会。
其余有名的大儒和文人,同样也纷纷应诏,杨时、罗从彦、胡安国、刘勉之、朱敦儒等有名贤人,都云集都城燕京。
李纲、宗泽等在抗金战争中立功、在天下间时声名鹊起的名臣,同样也在朱武的礼遇下,放下对前宋的忠心,同样来到燕京,出任资政大臣与会。
可以说,朱武用重定礼法的名义,获得了全天下的支持。大明的正统地位,同样也随着礼法的制定确立。
最终,在经过数月商讨后,众人以朱武拟定的底稿为基础,定下《大明礼法》条文。
首先便是总纲,定下皇帝和大臣的职权、朝廷运行机制:
第一条:大明皇帝统治大明帝国,万世一系,永永尊戴,君上神圣尊严,不可侵犯。皇位依《大明帝国皇室规范》,由皇室男系子孙继承之。
第二条: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,召集大明朝廷会议处理国务。授权中书堂辅佐国事,授权资政院商议国事,授权政务院处理政务,授权枢密院处理军务,授权都察院监察不法,授权大理院审判不法,授权翰林院拟定规范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第三条:大明皇帝任免大明官吏,大明官吏实行任期制,官吏年满六十致仕,非有皇帝特旨不得担任资政院以外职务,由《大明帝国职官法》规定之。
第四条:大明皇帝颁布大明法律,授权资政院修订法律条文、监督法律执行、商议大明国事。凡大明帝国法律、礼仪定式、国家收支、货币发行及皇帝交议之事,均由资政院商议后,奏报皇帝裁决。
第五条: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,规定军队编制及常备兵额,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、决定军队调遣和军队动员、决定实行戒严。
……
其次便是大明帝国的领土,以及宗藩关系:
第十一条:大明帝国领土为大明朝廷直辖土地和附属藩国土地、领主领地。大明帝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。
第十二条:大明皇帝册封大明爵位,册封国君领主,分封藩国领地。藩国和领地的权力和义务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第十三条:大明皇帝授权宗正寺管理皇室、宗室、贵族、外戚事务。藩国领地废立、继承、争端,由宗正寺奏报皇帝裁决。国君领主颁布的法律法规、以及与大明帝国相关之政令,均由宗正寺审议,奏报皇帝裁决。
第十四条: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治理藩国,藩国君主需效忠大明皇帝,遵守大明礼法。大明帝国和藩国统一礼法、统一历法、统一纪元、统一语言、统一文字、统一货币、统一度量衡等规范。消除藩国和本土差别,实现天下大同。